日常生活中,人们经常约定各种事项,达成各种协议。但是,并不是所有协议都适用合同法。
我国 《合同法》第2条第1款对 “合同”下了一个定义: “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。婚姻、收养、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,适用其他法律的界定。”
在现实中,涉及婚姻爱情的各种 “感情协议”是否有效,能否适用合同法常常成为问题。
按合同法的条款,合同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,主要指的是财产方面的民事关系。
在日常生活中签订的 “财产协议”,无论其签约背景是什么,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虚假、胁迫存在的情况下,一般先推定是有效的。
但是,如果双方在 “财产协议”中附加了以 “婚姻”等身份关系为条件的感情协议,那依法该协议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,只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。而婚姻法是决不能以“财产”决定婚姻自由的,因此,可以说该协议是不能发生效力的。
最常见的例子是民间习俗的订婚礼金,这种以民间传统留传下来的婚礼程序,在过去可能是有效的,但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 “婚姻自由”的原则,废除的订婚等民间习俗,也不认同以财产为条件的婚姻。因此对于一切以 “婚姻为条件”的财产处理协议,往往认定协议无效。
比如以结婚为条件的订金是否进行返还问题,婚姻法明确规定应当返还的情形为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或虽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。
从立法的总体意图上看,是倾向于不支持这种以 “身份关系”为条件的财产协议的。
以此类推,许多以 “感情”为条件的财产协议也是很容易认定其效力的。
如双方不结婚便赔偿对方多少损失费、结婚便赠与多少财产等协议,如果对方已经支付,不存在其它违反 “自愿”情况的前提下,依法一般不会支持返还。但如果一方拒绝履行,即使去起诉依法也不会得到支持。
同样的,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各种财产协议,法律也支持这种财产协议的效力,但一定要注意不能将 “离婚”或 “出轨”等感情原因作为财产协议的条件。
在现实中,夫妻双方不管是出于 “感情”需要,还是理智思考后签订的 “忠贞协议”。一般也很难认定为有效,还不如直接单纯的以 “财产”论 “财产”来的有效。
但这不意味着,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没有任何权利可言,只要有证据证明对离婚存在过错时,还是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的。
但是,具体金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,而不是基于“感情协议”的内容来认定。
如果双方在“财产协议”中附加了以 “婚姻”等身份关系为条件的感情协议,那依法该协议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,只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,而婚姻法是决不能以 “财产”决定婚姻自由的,因此,可以说该协议是不能发生效力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