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2004年4月15日起,各级婚姻登记部门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为其出具《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》。当事人只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、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,婚姻登记机关通过查阅电脑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,并根据查询结果,免费为申请人出具。但由于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婚姻信息数据库,该证明将在时间和地域上有一定的限制,即只能为当事人出具经查阅本登记机关电脑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,未找到当事人登记记录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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